(2013)益刑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谭光辉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光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98号罪犯谭光辉,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8年11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珠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光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2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111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8月30日以(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16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03年10月9日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15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5月18日以(2006)益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8月11日以(2008)益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18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15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1997年10月7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4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光辉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系病犯,在监区担任医务犯,态度端正,劳动积极主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优异。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86.9分(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档次为B等。2012年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光辉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