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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叶海江与方锡生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锡生,叶海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锡生。委托代理人:徐建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海江。委托代理人:徐秀良。上诉人方锡生因与被上诉人叶海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寿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锡生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锡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锡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方锡生负担(方锡生已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诉讼费40元)。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