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叶海江与方锡生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锡生,叶海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锡生。委托代理人:徐建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海江。委托代理人:徐秀良。上诉人方锡生因与被上诉人叶海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寿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锡生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锡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锡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方锡生负担(方锡生已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诉讼费40元)。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