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蚌民一终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大伟与梅长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大伟,梅长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民一终字第00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大伟,男,194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长军,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林大伟因与被上诉人梅长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林大伟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大伟自愿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林大伟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于林大伟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林大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凯审判员 潘伟荣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