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郭 某 甲 诉 被 告 陈 某 某 离 婚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淮民初字第737号原告郭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原告郭某甲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没建立感情。2011年2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现两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俩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某未答辩、未出庭。原告郭某甲提交证人刘某某、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用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陈某某于1999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4日生长女郭某丁,2005年3月16日生次女郭某戊。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1年2月原、被告生气后,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陈某某婚后十多年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和巩固,为家务琐事生气后双方分居已两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求抚养两个女儿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婚生女郭某丁、郭某戊由原告郭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孝虹审判员 丁胜明审判员 张明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