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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承梅与邹声旺、仇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梅,邹声旺,仇秋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72号原告王承梅,女,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2726。委托代理人黄浩东,为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声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678。被告仇秋波,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710。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区建能。委托代理人曹艺,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承梅与被告邹声旺、仇秋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梅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5.21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并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