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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2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朱顺、何宰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朱顺,何宰飞,崔中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2146-1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被告:崔朱顺。被告:何宰飞。被告:崔中华。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崔朱顺、何宰飞、崔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三被告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诉讼程序目前尚在进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巧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