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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聂献觉与胡作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献觉,胡作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聂献觉。委托代理人聂洪波。被告胡作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献觉与被告胡作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献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献觉负担,并准予免交。审 判 长  邓敬杰审 判 员  谢良程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