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聂献觉与胡作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献觉,胡作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聂献觉。委托代理人聂洪波。被告胡作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献觉与被告胡作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献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献觉负担,并准予免交。审 判 长 邓敬杰审 判 员 谢良程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