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沈建新与任广建、丁月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新,任广建,丁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新。被执行人任广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丁月香。身份证号:关于沈建新申请执行任广建、丁月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任广建、丁月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沈建新支付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830元,共计8283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42元。但被执行人任广建、丁月香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广建、丁月香银行存款839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