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芳;徐守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王芳。被执行人徐守成。申请执行人王芳与被执行人徐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守成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芳2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徐守成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守成没有履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裁定:对被执行人徐守成在东上路5-2号房屋拆迁补偿款26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申请执行人王芳提供担保的王怀明、马士娣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南2街建康路7号楼1单元101室(丘号242188-1)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徐守成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41114.16元,并直接汇入我院账户。二、解除对王怀明、马士娣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南2街建康路7号楼1单元101室(丘号242188-1)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明执行员 徐 冰执行员 许传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