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界乡思界村××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陈军从陈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无合法手续的价值人民币1819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自用。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陈军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查,该车为李某于2013年5月27日在平南县丹竹镇长安街其家中被盗窃的摩托车。公安机关已将该赃物摩托车发还给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李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摩托车注册登记信息、户籍登记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材料、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明知是没有合法手续的赃车,仍然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陈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黎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