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永峰与郑先群人身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峰,郑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李永峰,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农民,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被执行人郑先群,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农民,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恒口镇。申请人李永峰诉被申请人郑先群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安汉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李永峰向本院申请执行(2009)安汉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郑先群与申请人李永峰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在2010年12月底前自觉履行给付义务100646.17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汉执字第000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申请人郑先群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李永峰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涛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唐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厚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