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敬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硕,邢台天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512号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李庆彬,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时常红,丰州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敬硕,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被告邢台天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郭林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敬硕、邢台天源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宪坤审判员 马国华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