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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敬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硕,邢台天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512号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李庆彬,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时常红,丰州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敬硕,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被告邢台天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郭林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敬硕、邢台天源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宪坤审判员  马国华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