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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郝桂芹诉被告吉林市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芹,吉林市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253号原告郝桂芹,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吉林市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总经理。原告郝桂芹诉被告吉林市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桂芹于2013年1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桂芹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