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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与白小龙、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白小龙,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9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白小龙,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经字第7871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白小龙、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229980.73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3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小龙、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581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