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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军军与刘毅敏、刘葵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军,刘毅敏,刘葵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周军军,男。委托代理人赵新政,系洛阳市涧西区工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毅敏,男。被告刘葵葵,女,系被告刘毅敏之妻。原告周军军诉被告刘毅敏、刘葵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周军军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赵秋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建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