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军军与刘毅敏、刘葵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军,刘毅敏,刘葵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周军军,男。委托代理人赵新政,系洛阳市涧西区工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毅敏,男。被告刘葵葵,女,系被告刘毅敏之妻。原告周军军诉被告刘毅敏、刘葵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周军军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赵秋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建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