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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商初字第4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李承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李承新,李来付,李孝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45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波,行长。被告李承新,男,1958年4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李来付,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李孝友,男,1960年4月10日,住山东省滕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李承新、李来付、李孝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