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崔国福与申永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福,申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崔国福。被执行人申永辉。关于崔国福申请执行申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国福于2013年11月1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申永辉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崔国福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申永辉的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