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新峰与随付涛、李媛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峰,随付涛,李媛媛,李保龙,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785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峰,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随付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媛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保龙,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泉,城镇居民。本院做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随付涛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随付涛等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随付涛、李媛媛、李保龙、李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