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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赵云廷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云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58号罪犯赵云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5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长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云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3日以(2003)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2月12日以(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4月7日以(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2月31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3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6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云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18.7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A等。2011年、2012年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优秀安全员,2012年优秀卫生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云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云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