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智明与临泉县黄岭水利站、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明,临泉县黄岭水利站,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明,男,汉族,职工,住临泉县。被执行人临泉县黄岭水利站。代表人卞永斌,任站长。被执行人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建斌,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王智明与临泉县黄岭水利站、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承包大井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临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偿付王智明1328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黄岭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12日一次性支付王智明10700元,余款王智明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7)临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