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与义乌市佛堂镇隔湖村民委员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义乌市佛堂镇隔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72号原告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杨棉林。委托代理人朱磊。被告义乌市佛堂镇隔湖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周德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诉被告义乌市佛堂镇隔湖村民委员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建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