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执字第005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2-25

案件名称

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宋火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宋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517—4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东大街。负责人陈亚坤,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冬发,系该厂职工。被执行人宋火友,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包工头,住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与被申请执行人宋火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火友欠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货款278000元由被执行人宋火友当场给付3.28万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宋火友在2013年腊月初8日前给付2万元,在2014年6月底给付8万元,在2014年10月底付清,本案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4200元由被执行人宋火友负担。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火友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