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5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明诉李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李建,绵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670号原告:刘明,男,生于1972年10月1日,汉族,住三台县。委托代理人:梁东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尤金停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理人:杨锦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彪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彭冬梅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委托代理人:王远鹏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诉讼费1532元由原告刘明承担。审判员 黄 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