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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云法花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翠娥诉被告骆巨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娥,骆巨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花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李翠娥,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骆巨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李翠娥诉被告骆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娥、被告骆巨祥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及每年10%的年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原告李翠娥借给被告骆巨祥2万元,约定2011年12月31日还清,对利息没有进行约定。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过高,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骆巨祥向原告李翠娥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骆巨祥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