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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苏根凤、蒋锡谋、蒋福琴、蒋建琴、蒋末琴、蒋春琴与陈红昌、陈永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根凤,蒋锡谋,蒋福琴,蒋建琴,蒋末琴,蒋春琴,陈红昌,陈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保字第104号申请人苏根凤。申请人蒋锡谋。申请人蒋福琴。申请人蒋建琴。申请人蒋末琴。申请人蒋春琴。被申请人陈红昌。被申请人陈永芳。申请人苏根凤、蒋锡谋、蒋福琴、蒋建琴、蒋末琴、蒋春琴与被申请人陈红昌、陈永芳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红昌、陈永芳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