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益刑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周忠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忠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71号罪犯周忠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8年2月23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岳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忠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八个月十天,合并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9月14日作出(2000)湘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湘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8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1998年5月5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忠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良好。期内共获考核分92.7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1年优秀生产能手,2012年9月被评为全省第十次积代会优胜文明小组成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忠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