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9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润颜阁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颜阁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9700号原告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台区育芳园东里一号万年花城办公楼2层。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超,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女,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北京润颜阁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万芳园一区19号楼01层底商07号。法定代表人杨秋芝,经理。原告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年花城公司)与被告北京润颜阁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颜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年花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尹超、李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颜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年花城公司诉称:2008年6月6日,我公司与杨秋芝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杨秋芝承租位于丰台区的房屋,自2008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其中6月28日至当年8月11日为免租期。2008年10月10日,我公司、杨秋芝、润颜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承租人变更为润颜阁公司。合同履行期间,润颜阁公司拖欠部分租金,现要求润颜阁公司给付租金86322元及违约金86322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润颜阁公司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6日,万年花城公司(甲方)与杨秋芝(乙方)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承租位于丰台区的房屋,建筑面积167.55平方米,租金3.2元/天/平方米,租期自2008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其中免租期45天。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方式按季度缴纳计为一个缴款期。乙方首期租金2008年8月12日至9月30日的租赁费用26808元,应于合同签订日缴纳;此后各缴款期租金,乙方应于每缴款季开始前的上一个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金”;第七条约定”当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之时间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付应付的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款项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始营业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两倍日租金的违约金......”2008年10月10日,万年花城公司(甲方)、杨秋芝(乙方)、润颜阁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08年6月6日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由乙方变更为丙方;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自2008年10月10日起丙方承继租赁合同承租人所需承担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对此,甲方不持异议;本协议仅就租赁合同承租人主体条款进行变更,其余条款均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2011年12月7日,万年花城公司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李月娥,后万年花城公司(甲方)、李月娥(乙方)、杨秋芝(丙方)签订《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二》),第二条约定”乙方按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缴齐全部应缴费用、办理完毕该房屋入住手续后之次日起为租金结算日。自结算日之后的该房屋租金收益归乙方所有”。万年花城公司主张其与李月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房屋交付给李月娥,但润颜阁公司尚欠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7日的租金,并应当支付截止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86322元。万年花城公司表示,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日租金两倍计算,但在本案中我们只按照日租金为标准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相应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润颜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协议书》及《协议书二》,润颜阁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7日,履行《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交纳租金的义务。因润颜阁公司尚欠2011年7月1日至12月7日的租金,故本院对万年花城公司要求给付上述期间租金,予以支持。依据《商业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租金最迟应当于6月20日前给付,2011年10月1日至12月7日的租金最迟应当于9月20日前给付,两期违约金均按日计算,以日租金为标准,分别计算到起诉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润颜阁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金八万五千七百八十五元六角。二、北京润颜阁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八万六千三百二十二元。三、驳回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752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元(已交纳),由北京润颜阁美容美体有限公司负担429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原人民陪审员 李德祥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