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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仝某、仝献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仝某,张某,仝献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3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仝某,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一审被告仝献民,男。上诉人仝某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仝某称仝献民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仝献民的经常居住地不予认定。本案中,一审被告仝献民的住所地在尉氏县,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宗振宇审判员  葛冀鲁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