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吴玉芬与赵建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芬,赵建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吴玉芬,女,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赵建全,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文武,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裁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郭昆奇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