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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苍、王春江、王艳、王春海、方保双、王福珍、刘勤玉、方志平、苏桂祥、王福月、尹占春、刘生涛、刘品、高明星、刘艳强、王秘、王双、王文、王春满、陈玉林、方志华、王合、王连成、王书祥、王柏、王锁、XX、王福星与被告张风岗、陈国爱、王建军、河北远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迁西县罗家屯镇二拨子铁选厂、迁西县罗家屯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苍,王春江,王艳,王春海,方保双,王福珍,刘勤玉,方志平,苏桂祥,王福月,尹占春,刘生涛,刘品,高明星,刘艳强,王秘,王双,王文,王春满,陈玉林,方志华,王合,王连成,王书祥,王柏,王锁,XX,王福星,张风岗,陈国爱,王建军,河北远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迁西县罗家屯镇二拨子铁选厂,迁西县罗家屯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王连苍,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春江,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艳,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春海,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方保双,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福珍,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勤玉,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方志平,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苏桂祥,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福月,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尹占春,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生涛,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品,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高明星,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艳强,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秘,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双,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文,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春满,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陈玉林,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方志华,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合,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连成,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书祥,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柏,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锁,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XX,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福星,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风岗,男,53岁,汉族,住唐山市,唐山富强公司个体业主。被告:陈国爱,女,50岁,汉族。系张风岗妻子。被告:王建军,男,46岁,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河北远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迁西县罗家屯镇二拨子铁选厂,地址迁西县。被告:迁西县罗家屯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苍、王春江、王艳、王春海、方保双、王福珍、刘勤玉、方志平、苏桂祥、王福月、尹占春、刘生涛、刘品、高明星、刘艳强、王秘、王双、王文、王春满、陈玉林、方志华、王合、王连成、王书祥、王柏、王锁、XX、王福星与被告张风岗、陈国爱、王建军、河北远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迁西县罗家屯镇二拨子铁选厂、迁西县罗家屯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连苍、王春江、王艳、王春海、方保双、王福珍、刘勤玉、方志平、苏桂祥、王福月、尹占春、刘生涛、刘品、高明星、刘艳强、王秘、王双、王文、王春满、陈玉林、方志华、王合、王连成、王书祥、王柏、王锁、XX、王福星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