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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四民初字第0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21-04-23

案件名称

黄金娣与梁海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金娣;梁海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四民初字第0600号原告黄金娣。委托代理人俞娟。被告梁海中。委托代理人东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娣与被告梁海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原告黄金娣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代理审判员  杨东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