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高蕾诉北村典裕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北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高某。被告北村某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北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8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曾有短暂共同生活。2009年11月,被告来沪一周后回日本,之后双方没有联系。因双方无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北村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28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曾短暂共同生活。2009年11月起,双方逐渐失去联系。2013年4月26日,原告具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自由系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准则。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曾短暂共同生活,2009年11月起双方逐渐失去联系,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根据双方夫妻关系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本院准许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关于双方的财产分割,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北村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76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高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村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杜祖德人民陪审员 杜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