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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积闻与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积闻,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547号恒基不夜城广场逸升阁2904室。法定代表人陶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积闻,;。原审被告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438号A030室。负责人张如华。上诉人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积闻、原审被告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商辖初字第0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称,分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应有独立财产,原审裁定无证据证明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有独立财产,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积闻将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并提供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一份。根据该资料显示,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系经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姑苏分局登记注册,为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据此,上海协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其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