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外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威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埃迪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威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埃迪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俞志龙;麦穗香;沈建林;周荣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外初字第00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松陵镇县府路3号。法定代表人孟坚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佳,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威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大光路168号。法定代表人俞志龙。被告埃迪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志龙。被告俞志龙(WilliamYu),男。被告麦穗香(SusanMaiYu),女。被告沈建林,男。被告周荣琴,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威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埃迪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俞志龙、麦穗香、沈建林、周荣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3年11月4日以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吴江威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埃迪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俞志龙、麦穗香、沈建林、周荣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81元,减半收取为2334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834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