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长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卫亮与黑爱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亮,黑爱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刘卫亮被执行人黑爱学刘卫亮申请执行黑爱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卫亮于2013年10月2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上诉人黑爱学赔偿上诉人刘卫亮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55684.86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1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黑爱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黑爱学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爱学于2013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卫亮赔偿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55684.86元,并承担了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申请执行费735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刘卫亮申请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上诉人黑爱学赔偿上诉人刘卫亮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55684.86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