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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日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日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日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日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路外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成群。委托代理人:孟春华,女,汉族,1977年3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日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鹤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国亮。委托代理人:董其运,系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嘉伟,系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日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2008号深圳嘉里中心28楼2801-2802室。负责人:王国亮。委托代理人:董其运,系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嘉伟,系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康特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日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日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倘若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任何一方均应就该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综上,康特尔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处理。两被上诉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康特尔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康特尔公司主张其与两被上诉人有仲裁约定,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康特尔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康特尔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高埗镇,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康特尔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