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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时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刑初字第823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某,废品收购。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鸣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时某至嘉兴市南湖区枫桥镇在建的凤凰花苑小区内,窃得小区北侧楼地面上的施工木条50余公斤,价值20元。2、同年8月2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时某至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村戴丰浜污水处理厂北侧废旧仓库内,窃得失主高伟伟存放的废纸250公斤,价值250元。3、同年8月3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时某至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村戴丰浜污水处理厂北侧废旧仓库内,窃得失主高伟伟存放的废纸330公斤,价值330元。4、同年8月4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时某至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村戴丰浜污水处理厂北侧废旧仓库内,窃得失主高伟伟存放的废纸280公斤,价值280元。5、同年8月7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时某至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村戴丰浜污水处理厂北侧废旧仓库内,窃得失主高伟伟存放的废纸三袋被当场查获。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和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时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时某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时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贝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