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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蔡伟与被告彭传保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彭传保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蔡伟,男,1988年5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传保,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与被告彭传保债权纠纷一案中,蔡伟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蔡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76元(已减半收取),由蔡伟负担。审 判 员  陈 海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晓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