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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柳永泉诉杨玉航、张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永泉,杨玉航,张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柳永泉,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先锋,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龙,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航,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安丽,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柳永泉诉被告杨玉航、张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永泉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先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玉航、张安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永泉诉称,2011年1月13日、20日,被告杨玉航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因没有偿还,被告杨玉航于2012年5月18日、25日重新出具了借条,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提起诉讼,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玉航、张安丽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25日,被告杨玉航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各一份,均写明借款250000元,共计500000元。两份借据同时分别注明,原借款日期为2011年元月13日、20日。原告为证实上述借款已实际支付给被告杨玉航,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其证实第一次实际提供借款220000元,第二次为200000元,口头约定利率为3%,因被告杨玉航未偿还本息,所以算到后来打借条的日期,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另查明,两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2012年登记离婚。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款期间被告支付一部分利息,具体数额记不清。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玉航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由被告杨玉航出具的借据两份为证,且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原告通过证人周某实际向被告杨玉航提供借款本金共计4200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现原告实际向被告杨玉航提供了借款,因此原告与被告杨玉航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杨玉航负有偿还原告借款420000元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杨玉航偿还500000元,对于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也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其虽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以及被告杨玉航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连同利息一并写明各为250000元,但因该约定已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不予支持。被告杨玉航应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对于已支付利息应予扣除)。两份借据注明的“原借款日期为2011年元月13日、20日”等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的提供借款的时间基本吻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该两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该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各自对外所负的债务进行了约定,即使存在约定,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所明知,故上述债务虽以被告杨玉航个人名义所负,但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上述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玉航、张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柳永泉借款420000元。二、被告杨玉航、张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柳永泉借款420000元的利息(其中220000元的借款自2011年1日13日起、200000元的借款自2011年1月2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对于已支付利息应予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桂亮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