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保障局与山东茂福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保障局,山东茂福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牛之春,男,局长。被执行人山东茂福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强,男,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人社监理字[2013]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准予强制执行东人社监理字[2013]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万金审判员 赵德州审判员 王金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