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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建生申请执行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生,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生,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山,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生。被申请执行人王宁,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张建生与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礼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张建生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宁应支付张建生17600元,2013年5月31日本院向王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11月12日王宁向本院交款17600元,同日张建生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