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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巨友、林友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朱巨友,林友菊,朱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谭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乐建。公民身份证码:33030419840929541X。被执行人:朱巨友。公民身份证码:330321195807181816。被执行人:林友菊。公民身份证码:330321196211181828。被执行人:朱克芬。公民身份证码:330321197109201815。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巨友、林友菊、朱克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朱巨友、林友菊、朱克芬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偿还101662.04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朱巨友、林友菊、朱克芬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朱巨友名下车牌号为浙C×××××路虎揽胜牌越野轿车已被我院司法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参与拍卖款分配已经领取执行款7000元,被执行人朱克芬所有的牌号为浙C×××××宝马车已经被查封,因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朱克芬所有的坐落于天河镇庄泉村和坐落于永庄上的房产已被查封,因执行标的与产房价值相差过大暂不予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朱巨友、林友菊、朱克芬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94662.04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乐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巨友、林友菊、朱克芬目前相关财产已被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3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朱巨友、林友菊、朱克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