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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淡亚莉、魏某某、刘书玲、魏恩荣与冯安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亚莉,魏某某,刘书玲,魏恩荣,冯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淡亚莉,女,生于1985年9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城,农民,系受害人魏超之妻。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生于2008年12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魏超之女。申请执行人刘书玲,女,生于1954年7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月日镇,农民,系受害人魏超之母。申请执行人魏恩荣(淡亚莉、刘书玲的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57年9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魏超之父。被执行人冯安英,男,生于1973年4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居民。上列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丹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要求被告人冯安英赔偿原告淡亚莉、魏雨甜、刘书玲、魏恩荣等各项经济损失56524.30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要求被告人冯安英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65878.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08.5元,因被执行人冯安英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冯安英在2013年10月25日赔偿申请执行人20000元,在2013年11月5日再赔偿申请人执行人3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此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880元由冯安英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民审判员 :刘书义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培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