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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生伟、文喜玲与陈百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伟,文喜玲,陈百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李生伟。申请执行人文喜玲。被执行人陈百银,又名陈保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生伟、文喜玲与被执行人陈百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百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暂无能力给付,经与申请执行人李生伟谈话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白克恭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