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生伟、文喜玲与陈百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伟,文喜玲,陈百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李生伟。申请执行人文喜玲。被执行人陈百银,又名陈保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生伟、文喜玲与被执行人陈百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百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暂无能力给付,经与申请执行人李生伟谈话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白克恭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