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邓某从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村驶往南港村方向,21时许,途经瑞阁线0KM+650M即南港村地段时,车辆碰撞吴某停在路边的牌号为浙C×××××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被告人杨某及邓某受伤。当日22时20分,被告人杨某在瑞安市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以致造成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在道路内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以致造成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在飞云街道南港村华康纸厂206宿舍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邓某的证言,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照片及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