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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赵某某,现住安图县。被告高某某,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