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赵某某,现住安图县。被告高某某,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