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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王纪娟,王纪勤,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王纪勤,王纪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658号原告刘玉明。委托代理人陈磊。被告王纪勤。被告王纪娟。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华侨新村233号底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明与被告王纪娟、王纪勤、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雷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