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亮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亮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597号原告杭州亮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堵友干。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亮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亮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立军代理审判员 施娓玮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