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夏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瓯刑初字第15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虎。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10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节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富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虎及其辩护人黄节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何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河头村延川路的经济适用房工地实施盗窃时,被工地的守夜人员即陈雪平(另案处理)发现,被害人何某遂从二楼至三楼的楼梯间墙洞内跳下逃跑并摔伤,后被陈雪平抓获。陈雪平随即通知另一名守夜人员即孙石林(另案处理)过来,一起将被害人何某带至门卫室,并告知工地的包工头即孙学明、夏文超(均另案处理)回来处理。期间,陈雪平、孙石林用脚踢打被害人何某,工地木工即张兴武(另案处理)将扎丝握成捆对被害人何某进行殴打。而后,孙雪明及其朋友即被告人夏虎及宋杰、卢检(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工地,对被害人何某进行殴打,并罚其冲凉水、唱歌、搬转头等。次日凌晨2时许,夏文超等人赶至工地,再次对被害人何某进行殴打,后某被害人何某自行离开工地。凌晨5时许,被害人何某在瞿溪街道埭河路82号的住处停止呼吸,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孙石林、宋杰、陈雪平、张兴武的供述,证人向某、叶某、张某、刘某、任某、潘某甲、罗某、汪某、柳某、韩某、王某、潘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经过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虎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夏虎与同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并无明显的主次之分,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法律特征,辩护人该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夏虎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夏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正产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人民陪审员 彭国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督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