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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旭晖与周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旭晖,周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77号原告田旭晖,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周涛,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旭晖诉被告周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旭晖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旭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旭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田旭晖承担。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蓓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