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旭晖与周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旭晖,周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77号原告田旭晖,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周涛,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旭晖诉被告周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旭晖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旭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旭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田旭晖承担。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蓓芸 微信公众号“”